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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消防:中小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常用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汇总

发表时间: 2024-01-23 13:05 点击: 583

火!学校宿舍楼!

火灾速递:河南方城县一学校宿舍发生火灾13人遇难

一、有关涉及法律法规

《消防法》部分条文

第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二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六十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七十三条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

第十六条 学校建设,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适应教育教学需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确保学生和教职工安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

(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

(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

(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十一条 设立民办学校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民办学校的设置标准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的设置标准执行。

第六十一条 民办学校在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教师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批准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申请的;

(三)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

有关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地方政府规章《山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04号)

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法对学校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督促、指导学校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等工作。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教育部令第23号)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12号)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教育部公安部 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教督〔2015〕4号

二、有关标准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年版)

中小学校设计规范 GB50099-2011

6.2.26 学生宿舍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

6.2.27 学生宿舍应包括居室、管理室、储藏室、清洁用具室、公共盥洗室和公共卫生间,宜附设浴室、洗衣房和公共活动室。

6.2.28 学生宿舍宜分层设置公共盥洗室、卫生间和浴室。盥洗室门、卫生间门与居室门间的距离不得大于20.00m。当每层寄宿学生较多时可分组设置。

6.2.29 学生宿舍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居室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00㎡。当采用单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00m;当采用双层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10m;当采用高架床时,居室净高不宜低于3.35m。

注:居室面积指标内未计入储藏空间所占面积。

6.2.30 学生宿舍的居室内应设储藏空间,每人储藏空间宜为0.30m³~0.45m³,储藏空间的宽度和深度均不宜小于0.60m。

6.2.31 学生宿舍应设置衣物晾晒空间。当采用阳台、外走道或屋顶晾晒衣物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

教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JGJ/T310-2013

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 建标109-2008

第三十七条  楼梯数量、宽度及形式:               

一、楼梯设置的数量、宽度、位置和形式,应满足使用要求,符合安全疏散和国家防火规范要求,每幢多层建筑不得少于2座楼梯。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根据消防要求,在校内、楼内和相关室内配置消防设备。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根据安全要求,在校内配置应急照明设备,设置疏散标志。

宿舍、旅馆建筑项目规范 GB55025-2022 

2.0.1 宿舍、旅馆项目应具备住宿条件,配备集中管理设施;并应满足安全、卫生、健康等方面要求,包括防火、抗震、隔声降噪、防洪、防雷击等。

2.0.13 宿舍和旅馆的电源插座应采用安全型电源插座。

2.0.14 宿舍和旅馆内明敷设的电气线缆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2.0.15 宿舍和旅馆项目应设置安全防范系统、有线电视系统和信息网络系统。旅馆应在大堂出入口、楼梯间、各楼层的电梯厅、电梯轿厢、公共走道等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装置。宿舍应在门厅出入口设置视频监控装置。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 JGJ36-2016

5.1.1 宿舍建筑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等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章规定。

5.1.2 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室和锅炉房等不应布置在宿舍居室、疏散楼梯间及出入口门厅等部位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区域进行分隔。

5.1.3 宿舍建筑内不应设置使用明火、易产生油烟的餐饮店。学校宿舍建筑内不应布置与宿舍功能无关的商业店铺。

5.1.4 宿舍内的公用厨房有明火加热装置时,应靠外墙设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墙体和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分分隔。

5.2.1 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宿舍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建筑高度大于32m时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2.2 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2.0h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

5.2.3 宿舍建筑内疏散人员的数量应按设计最大床位数量及工作管理人员数量之和计算。

5.2.4 宿舍建筑内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疏散楼梯的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层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净宽应按通过人数每100人不小于1.00m计算,当各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本层及以上楼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梯段净宽不应小于1.20m;

2 首层直通室外疏散门的净宽度应按各层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且净宽不应小于1.40m;

3 通廊式宿舍走道的净宽度,当单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1.60m,当双面布置居室时不应小于2.20m;单元式宿舍公共走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5.2.5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出口处距门的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

5.2.6 宿舍建筑内应设置消防安全疏散示意图以及明显的安全疏散标识,且疏散走道应设置疏散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 GB/T40248-2021

7.3.5 宾馆、医院、养老院及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和幼儿园,应组织每日夜间防火巡查,且应至少每2h巡查一次。

三、具体内容

总平面和平面布置

总平面参见建规有关规定

平面布置

中小学规4.3.2 各类小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四层以上,各类中学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应设在五层以上。

建规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中小学规6.2.19 食堂不应与教学用房合并设置,宜设在校园的下风向。厨房的噪声及排放的油烟、气味不得影响教学环境。

中小学规6.2.24 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6.2.25 宿舍与教学用房不宜在同一栋建筑中分层合建,可在同一栋建筑中以防火墙分隔贴建。学生宿舍应便于自行封闭管理,不得与教学用房合用建筑的同一个出入口。

中小学规安全、疏散

8.1.6 上人屋面、外廊、楼梯、平台、阳台等临空部位必须设防护栏杆,防护栏杆必须牢固,安全,高度不应低于1.10m。

8.1.8 教学用房的门窗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上的门不得使用弹簧门、旋转门、推拉门、大玻璃门等不利于疏散通畅、安全的门;

2 各教学用房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

3 靠外廊及单内廊一侧教室内隔墙的窗开启后,不得挤占走道的疏散通道,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4 二层及二层以上的临空外窗的开启扇不得外开。

8.2.3 中小学校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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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1 校园内除建筑面积不大于200㎡,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外,每栋建筑应设置2个出入口。非完全小学内,单栋建筑面积不超过500㎡,且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低层建筑可只设1个出入口。

8.5.3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门内与门外各1.50m范围内不宜设置台阶。

8.7.2 中小学校教学用房的楼梯梯段宽度应为人流股数的整数倍。梯段宽度不应小于1.20m,并应按0.60m的整数倍增加梯段宽度。

8.8.1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建规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²;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²;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²。

建筑电气

供配电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及《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GB51348、建规的有关规定。

8.6.1 教育建筑应根据场所的特点和需要,设置疏散照明、备用照明、安全照明等应急照明。

8.6.2 教育建筑的疏散照明除应符合国家现行防火设计标准的相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中小学和幼儿园的疏散场所地面的照度不应低于5lx;

2 高等学校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楼梯间、室外楼梯的疏散照明的地面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lx,其他场所水平疏散通道的照度不应低于3lx;

3 特殊教育学校疏散楼梯宜设置导流标志灯;

4 应采用蓄电池作疏散照明自备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30min。

12.2.2 当教育建筑内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下列场所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 在体育馆、大空间实验室、会堂、大厅等无遮挡或不具备分隔条件的高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宜选用红外光束感烟探测器、吸气式感烟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等;

2 在需要监测电气设施与设备温升的场所或部位,宜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3 食堂内燃气表间、灶台等存在可燃气体的场所,应选择燃气探测器。

12.2.3 消防控制室宜单独设置,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需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合用控制室时,可集中设置在智能化系统集成总控室内,各系统设备在室内应占有独立的区域,且相互间不应产生干扰。

12.2.4 教育建筑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宜根据学校的管理模式和单体建筑的具体情况,设置消防值班室、消防控制室或学校消防总控制室,并应确定各自的功能及各级系统之间的从属和联动关系。